(2017)甘0271民初2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潘志萍与吴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志萍,吴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271民初2152号原告:潘志萍,女,汉族。被告:吴晓明,男,汉族。原告潘志萍与被告吴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潘志萍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志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潘志萍承担。审判员 朱继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