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4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兆东与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兆东,刘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42317号原告:孟兆东,男,汉族,1954年8月7日出生,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春,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刘胜利,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原告孟兆东与被告刘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兆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建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胜利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欠款92,930元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底原告与被告建立柴油供应业务,由原告为被告经营的加油点供应柴油,至2015年4月双方结束供应关系。2015年5月3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柴油款92,93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口头约定5、6个月后给付。但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被告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以及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一致,并由原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原告的陈述予以佐证,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庭审审查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虽未订立书面的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条能够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作为欠条的持有者,依法享有该欠条中所记载的权利,双方当事人之间买卖行为并未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原告在交付相应货物后,被告未支付相应货款,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主张予以支持;针对原告诉请的利息损失,原告提交的欠条中虽未对欠款给付时间明确约定,经原告催要至其起诉之时仍未能支付相应款项,被告对其付款义务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形,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本院确定为以其欠款数额为基数,自本院受理原告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迟延给付货款的利息。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胜利给付原告孟兆东欠款92,930元,并以此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孟兆东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61元,由被告刘胜利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建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伟平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3、《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温馨提示:上诉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1、直接交纳。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新围堤道6号。2、银行转账。当事人选择转账交纳上诉费的,持银行汇款单回执到汉沽审判区递交上诉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