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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02民初2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唐剑平与被告陈春霞、彭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剑平,陈春霞,彭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02民初2805号原告唐剑平,女,汉族,1978年7月9日出生。被告陈春霞,女,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被告彭开平,男,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原告唐剑平与被告陈春霞、彭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原告唐剑平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剑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春霞、彭开平的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唐剑平负担。审 判 长  吴家林人民陪审员  向绪平人民陪审员  舒小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石修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