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2民终4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计丽雅与蓝家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计丽雅,蓝家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计丽雅,女,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计丽雅之夫),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蓝家佑,男,194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计丽雅因与被上诉人蓝家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36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计丽雅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计丽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计丽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计丽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成 皿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琪隽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