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241刘春林与成建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林,成建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241号原告:刘春林,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镇江市人,住句容市。被告:成建富,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刘春林与被告成建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春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林撤回对被告成建富的起诉。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