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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2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241刘春林与成建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林,成建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2241号原告:刘春林,男,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镇江市人,住句容市。被告:成建富,男,1956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原告刘春林与被告成建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刘春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林撤回对被告成建富的起诉。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