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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4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吴铁钉、汪秋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铁钉,汪秋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4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铁钉,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汪秋金,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吴铁钉与汪秋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53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汪秋金偿还申请执行人吴铁钉借款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汪秋金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汪秋金的银行存款帐户已被冻结,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当事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本案可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