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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蓝金莲与唐从高、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金莲,唐从高,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城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78号原告:蓝金莲,女,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唐从高,男,1966年10月14日生,汉族,四川省自贡市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告: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栋*楼***室****室。法定代表人:冯世明。被告:上海城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纪念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吴娟娟。原告蓝金莲诉被告唐从高、被告云南城商互联网金融交易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城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蓝金莲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金莲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金莲撤诉。审 判 长  王 锋人民陪审员  胡海兰人民陪审员  张寸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蓓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