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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天天与陈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天天,陈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32号原告:任天天,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梅,女,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任天天与被告陈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崔景瑞代理审判员  潘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