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3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任天天与陈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天天,陈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1732号原告:任天天,男,199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海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梅,女,1961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任天天与被告陈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崔景瑞代理审判员 潘红梅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吕 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