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2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平云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明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砚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云,王明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2执24号申请执行人:刘平云,男,1974年7月2日生,云南省昭通市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申请执行人:王明灵,男,1990年12月27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壮族,中专文化,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云与被申请执行人王明灵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云2622民初11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申请执行人王明灵拒不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平云于2017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王明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平云劳务费6570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58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879元。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王明灵于2017年1月13日领取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一直未履行义务,也未按规定申报其财产状况。本院经查实,被执行人王明灵无财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4月12日、26日分别将被执行人王明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处以拘留十五日,鉴于被执行人王明灵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云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德审判员 李国继审判员 邬宜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文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