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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5民初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贺永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贺永震,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5民初345号之一原告: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安钢大道中段西郊乡办公楼2018房间。法定代表人:张波,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河南界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中段。负责人:张利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宇,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永震,男,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被告: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北省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峨眉山中路9号金融保险商务中心6楼。负责人:费静洲。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妍芬、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贺永震、燕赵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94元减半收取947元,由原告安阳市永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闫玮玮人民陪审员  宋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