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民申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程庆文与缪金友、缪贤文等股权转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缪金友,程庆文,缪贤文,李明峰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247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缪金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骏,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明哲,江苏诺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程庆文。委托诉讼代理人:辛长洲,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缪贤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明峰。再审申请人缪金友因与被申请人程庆文、缪贤文、李明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终字第1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缪金友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缪金友是涉案转让协议的相对方,是错误的。签订转让协议时,缪金友向程庆文出示了南京茉莉花电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茉莉花公司)股东缪贤文、李明峰出具的《授权书》,程庆文亦持有该《授权书》并交一审法院质证,证明程庆文明知茉莉花公司股东为缪贤文和李明峰。缪金友仅是缪贤文、李明峰两人的受托人,依法不承担向程庆文返还转让费及违约金的责任。(二)二审法院判决缪金友承担部分租金和物业费是错误的。程庆文从协议签订以后即接手并开始实际经营电玩城,因从事赌博游戏行为多次被举报和公安机关警告,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经营中的租金和物业费均应由程庆文承担。申请人民法院向南京市六合区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调取2012年5月25日之后茉莉花公司的备案材料、向南京市六合区公安分局城中派出所和雄州派出所调取2012年5月25日至2013年5月25日与茉莉花公司有关的报警记录,证明程庆文从协议签订以后即接手实际经营,程庆文应当从接手经营之日起即承担房租和物业费,并证明娱乐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原因是程庆文经营过程中从事赌博游戏行为,娱乐许可证被撤销以后的所有的租金和物业费均应当由程庆文承担。(三)二审法院遗漏计算游戏机的主板减损价值。在茉莉花公司转让给程庆文时游戏设备完好,一审法院勘验时游戏机主板均被程庆文等拆除,价值大打折扣,该部分价值应当由程庆文承担。申请人民法院向南京市六合区公安分局雄州派出所调查扣押茉莉花公司设备清单,证明由于程庆文从事赌博游戏行为游戏机的主板被没收。(四)一、二审法院未追加程庆灯、滕福恩作为本案原告,程序违法。程庆灯、滕福恩作为受让公司的股东,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将权利义务转让给了程庆文,但其股东身份不能转让,仍应作为本案原告。缪金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程庆文提交意见称,(一)缪贤文、李明峰与缪金友的亲友关系、两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授权书》注明“电玩城与法人代表无关”等证据可以证明缪金友是茉莉花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使缪金友是缪贤文、李明峰的受托人,缪金友作为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相对人签字,享有权利即应承担义务,亦构成隐名代理,程庆文有选择权,可以起诉缪金友。(二)程庆灯、滕福恩与程庆文之间是权利义务的概括性转让,仅由程庆灯作为本案原告起诉,主体适格。(三)关于租金和物业费,缪金友申请调取的材料只能证明程庆文可能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过错,与本案无关,不应予以准许;其提交的调查材料也不能证明程庆文等人接手以后已经实际经营,更不能证明茉莉花公司因从事赌博游戏行为无法经营。(四)关于电玩设备,在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时程庆文明确表示属于自己的电玩设备不要了,程庆文亦无权处置缪金友的电玩设备,后期所有的电玩设备均由缪金友本人予以处置,缪金友要求程庆文返还电玩设备,缺乏依据。缪金友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一、二审法院未追加滕福恩、程庆灯为共同原告,并无不当。2012年5月23日、2012年5月25日,程庆文、缪金友作为甲、乙双方相继签订了《转让协议》和《协议书》,约定缪金友将茉莉花公司转让给程庆文。虽然程庆文实际是与滕福恩、程庆灯共同购买茉莉花公司,但程庆文是协议载明的合同相对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合法的诉讼资格,是本案适格原告。程庆文、滕福恩、程庆灯三人又明确约定,将滕福恩、程庆灯对案涉转让协议享有的权利转让给程庆文,由程庆文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缪金友,该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缪金友申请认为一、二审法院未追加共同原告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二)二审判决认定缪金友为合同相对人,并无不当。虽然2013年1月7日茉莉花公司设立时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缪贤文,股东为缪贤文、李明峰,但是,2012年5月1日在案涉两份协议签订前缪贤文、李明峰作为“法人代表”已经向缪金友签署《授权书》,委托及授权由缪金友负责茉莉花公司所有的经营、管理及买卖,并明确备注“此后电玩城与法人无关”;其后,缪金友相继作为合同相对人独立与程庆文签订两份案涉协议;协议签订以后,程庆文陆续向缪金友付款308万元均由缪金友出具收条,以上证据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茉莉花公司的实际经营人是缪金友。二审判决认定缪金友作为《转让协议》和《协议书》的合同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无不当。(三)关于房租和物业管理费。双方协议明确约定,缪金友将持有的茉莉花公司包括经营所需所有证照、场所所有机器设备和整个公司的股权一次性卖断给程庆文,并负责交纳从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6月27日一年的房屋租金人民币壹佰万元整,限缪金友于2012年5月28日至2012年6月28日之前将所有证照办妥交给程庆文,证照真实合法有效。协议签订以后,缪金友将位于紫晶广场的茉莉花公司交给了程庆文。但是,缪金友未能于2012年6月28日前将所有营业证照办好,其中,营业执照直到2013年1月7日才颁发。缪金友违约,导致茉莉花公司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前不能合法经营,二审判决缪金友承担2012年6月28日至2013年1月7日的房租和物业费,有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同时,根据协议约定,缪金友负有保证所有证照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庆文接管以后能正常经营的义务。但是,2013年5月28日,南京市六合区文化广电局因缪金友提交的消防许可证被查出系伪造作出了撤销茉莉花公司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其后,缪金友未能及时补办。因缪金友违约,二审判决认定补办娱乐经营许可证合理期限一个月内的房租和物业费应由缪金友承担,超过合理期限后,因双方怠于履行清点结算义务退出租赁场地造成的损失酌定由双方各半承担,有合同和事实依据,并无不当。缪金友申请认为程庆文接手茉莉花公司以后即实际经营且因从事赌博游戏行为导致娱乐经营许可证被撤销,但其提交的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治安大队出具的六公(治)受案字[2013]993号《受案登记表》、《场所行业登记表》、南京市公安局六合分局雄州派出所出具的编号081000005和编号052900022《接处警登记表》等证据仅能证明程庆文接手以后茉莉花公司摆放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不能证明茉莉花公司实际正常经营以及因从事赌博游戏行为导致娱乐经营许可证被撤销,该申请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四)关于一、二审法院是否漏判游戏设备主板减损价值,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缪金友抗辩认为如果解除合同程庆文应当完整返还机器设备或者折价188万元从转让费中扣除,并未明确主张游戏设备主板减损价值。2013年10月15日,一审法院组织租赁现场物品勘验,已经明确缪金友与程庆文各自的游戏设备及其数量并明确了各自责任,缪金友明确拒绝将其所有的设备搬离,并表示造成损失责任自负,一审庭审中又明确认可由其负责清理垃圾,现场设备已交开发商和物业处理抵充物业费和房租。因游戏设备已经由缪金友实际处理,二审判决认为缪金友要求程庆文返还机器设备的理由不能成立,并无不当。申请再审中,缪金友仍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游戏设备主板价值减损的具体金额及相应的原因责任,其申请认为二审遗漏判决其主板减损价值,缺乏证据证明,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缪金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悦梅审 判 员 刘海平代理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 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