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舒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吉林亿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吉林亿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舒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五桦大路111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占忠,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亿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舒兰市经济开发区兴华街18号。法定代表人:郑晓东,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根,该公司监事。申请执行人舒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吉林亿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舒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亿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主要财产和住所地均在吉林省舒兰市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二款之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舒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吉林亿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吉02民初54号民事判决,指定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 泉审 判 员 马利军代理审判员 孙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