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忠县分公司与涂红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忠县分公司,涂红波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267号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忠县分公司,住所地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208151625M。负责人:夏刚东,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蜀平,分公司法制科长。委托代理人:杨柳红,分公司职工。被告:涂红波,女,生于1978年9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忠县分公司诉被告涂红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庆市公司忠县分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忠县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忠县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涂红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法院减半收取的40元,由原告中国烟草总公司重庆市公司忠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卫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