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0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15-1号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核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006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案款2875653.57元及逾期利息,执行费31157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31157元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1006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