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1执13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何德君与XX礼、张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德君,XX礼,张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1执13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德君,男,197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XX礼,男,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张崇明,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何德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礼、张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礼、张崇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礼、张崇明向申请执行人何德君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350元、执行费4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XX礼、张崇明除有位于金堂县官仓镇白马泉村1组的房屋及土地(其房屋及土地均已由本院予以查封,且该房屋已在政府的拆迁规划内,近期将进行拆迁赔偿。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已向申请人作了通报,申请人表示对被执行人的拆迁赔偿款予以执行,暂不处置所查封的房屋及土地)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的查询回执,案情通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