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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春明与骆阳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明,骆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胡春明,男。被执行人:骆阳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春明与骆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胡春明申请执行主体错误,向本院请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1执42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