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执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胡春明与骆阳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春明,骆阳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1执421号申请执行人:胡春明,男。被执行人:骆阳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春明与骆阳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胡春明申请执行主体错误,向本院请求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1021执421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