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礼联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礼联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681刑初34号公诉机关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礼联(别名“邓礼奎”、绰号“邓黑狼”),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于四川省华蓥市,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华蓥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1月18日被华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祖平,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礼联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安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礼联及其辩护人王祖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邓礼联驾驶黑色“本田歌诗图”牌小轿车,搭乘邓某(已判决)和苏某(未到案)等人行驶至四川省华蓥市工业园区“程氏麻哥面”饭馆外,发现正在吃饭的被害人韩某,为报私人恩怨,被告人邓礼联等人遂持刀将被害人韩某砍伤。嗣后,被告人邓礼联驾驶黑色“本田歌诗图”牌小轿车搭乘邓某、苏某等人逃离现场。经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韩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同时查明,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被害人韩某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邓礼联与被害人韩某于2017年5月3日达成了由被告人邓礼联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韩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5万元的赔偿协议。同日,被害人韩某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邓礼联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邓礼联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邓礼联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华蓥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及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及逮捕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询问通知书、补充侦查报告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华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华)公(物)鉴(法医)字(2016)02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现场天网监控视频光盘及其光盘制作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韩某的陈述,证人邓某、曾某、陈某、程某1、程某2、吕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邓礼联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华蓥市公安局双河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害人韩某出具的收条及谅解书,华蓥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礼联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到刑罚处罚。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邓礼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邓礼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邓礼联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被告人邓礼联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对被告人邓礼联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间判处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邓礼联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邓礼联在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以下判处并宣告缓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礼联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 琼人民陪审员 唐光志人民陪审员 陈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蒋 敏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