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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83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坤与被执行人玄胜范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坤,玄胜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稿)(2017)黑1083执44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坤,男,195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被执行人:玄胜范,男,1964年4月19日出生,朝鲜族,住所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坤与被执行人玄胜范人格权纠纷一案,海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6)黑1083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玄胜范赔偿原告王晓坤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共计5355.41元。案件受理费75.94元由被告玄胜范负担,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玄胜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坤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富友审判员  崔海峰审判员  王燕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思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