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夏安坪“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安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1刑初7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安坪,男,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6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7日被通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通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通检公诉刑诉〔2017〕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安坪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以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姚成博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心华、杨永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安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夏安坪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通江县草池乡其家往诺江镇赤江街道方向行驶,12时30分左右,该车行驶至通江县S201线74Km+460m处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夏安坪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夏安坪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8.00㎎/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夏安坪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被告人户籍信息、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乙醇鉴定文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董某的陈述、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证明,足以认定。2016年10月18日,通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夏安坪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董某无责任。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夏安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安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夏安坪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夏安坪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经委托调查评估,被告人夏安坪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通江县司法局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安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姚成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骁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三)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在但最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