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其荣、房红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荣,房红纲,周其荣,房红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周其荣,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房红纲,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周其荣与被执行人房红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房红纲赔偿周其荣损失223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