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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1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周其荣、房红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其荣,房红纲,周其荣,房红纲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周其荣,住荣成市。被执行人房红纲,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周其荣与被执行人房红纲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房红纲赔偿周其荣损失2235元。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民初16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国强审判员  于浩志审判员  于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