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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龙西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齐齐哈尔市龙西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404号申请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玉航,职务区长。委托代理人宋杨。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西牧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瑞芹,该公司董事长。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2)昂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2)昂民商初字第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