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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行审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泊头市环境保护局、王冬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泊头市环境保护局,王冬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1行审155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泊头市新兴街。法定代表人耿云雷,局长。被执行人王冬胜,男,198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申请执行人泊头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2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2016年9月被执行人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作出泊环罚字(2016)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泊头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泊环罚字(2016)2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且经申请执行人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王冬胜缴纳罚款200000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李卫东审判员  毕木华审判员  季国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秀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