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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27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赵江红、邢台祥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江红,邢台祥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7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江红,女,汉族,1972年出生,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祥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邢台县公证处(2017)邢县证民字第144号公证书,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邢台祥盛建筑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河北万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8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胜 敏代理审判员 宋 立 敏代理审判员 赵 占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艳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