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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5民初4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蓝思畅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思畅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5民初4727号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王府井大街138号新东安写字楼2座919A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D。法定代表人:江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蓝思畅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B区73号公寓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4。法定代表人:文小伟。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蓝思畅享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乐(北京)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减半收取,余款人民币12.5元退还原告。审判员  喻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