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恢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任世民、王伟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世民,王伟叶,青岛腾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恢255号申请执行人任世民,男,1963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申请执行人王伟叶,女,1964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腾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区北苑小区38号楼网点18。法定代表人王治超,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世民、王伟叶与被执行人青岛腾迅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平民三初字第7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剑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