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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刘正义、李秀兰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正义,李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2915号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杨舍镇人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晓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烨,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正义,男。被告:李秀兰,女。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正义、李秀兰腾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烨、被告刘正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秀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刘正义、李秀兰立即搬迁并将户口迁出张家港市××××室、自行车库B5;2、被告刘正义、李秀兰按以物抵债价格863000元、年利率1.5%赔偿原告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的利息损失10535.8元,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实际迁让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86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两被告迁出户口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告诉被告刘正义、李秀兰、李明、苏州名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张商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向法院申请评估拍卖被告刘正义、李秀兰提供抵押的位于杨舍镇××室××房产及自行车库B5,面积共计103.41平米。法院进行了三次公开拍卖及变卖,均未成功,后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张执字第01520-2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抵押房产以变卖保留价863000元以物抵债给原告。原告于2016年5月20日办理了过户手续并支付了相关过户税费,合法取得了上述房产的不动产权证。上述房产过户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搬迁,但两被告至今未履行。被告刘正义辩称其搬出去后没有地方住。被告李秀兰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小贷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明、苏州名潮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刘正义、李秀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的申请,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刘正义、李秀兰用于抵押的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胜利新村22幢505室及自行车库B5的房产进行评估,确认上述房产的评估价为1065400元。此后,本院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该房产进行三次公开拍卖,均流拍。本院又组织变卖,亦未变卖成功。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意见,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愿意以变卖保留底价863000元以物抵债,本院遂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2015)张执字第0152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将原属刘正义所有的张家港市××××室、自行车库B5(张房权证杨字第××号)房产以863000元的价格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所有,折抵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088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上述房产的过户手续由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90日内自行办理,过户费用由申请执行人国泰小贷公司负担。2016年5月20日,国泰小贷公司自行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并缴了相关过户费用,5月30日国泰小贷公司取得了上述房屋及车库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取得产权证后多次要求两被告迁让,但两被告未予迁让,原告为此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2015)张执字第01520-2号执行裁定书、税收缴款书、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本案中,原告国泰小贷公司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取得张家港市××××室、自行车库B5的房产并领取了产权证,上述房产已属原告所有,两被告理应立即腾出并将房屋交付原告国泰小贷公司,本院对原告国泰小贷公司腾退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正义、李秀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出位于张家港市杨舍镇胜利新村22幢505室、自行车库B5,并交付给原告张家港市国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刘正义、李秀兰负担。该款原告国泰小贷公司已预交,由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国泰小贷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樊逸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