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邛崃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沃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杨林均、林凤霞、林凤良、徐希、廖康成、王树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邛崃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沃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杨林均,林凤霞,杨凤良,徐希,廖康成,王树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3民初1303号原告:邛崃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周志元,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汝舟、张云霞,四川光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沃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地址:邛崃市。法定代表人:林凤良。被告:杨林均,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林凤霞,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杨凤良,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徐希,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被告:廖康成,男,195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被告:王树清,女,1950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邛崃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沃垦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杨林均、林凤霞、林凤良、徐希、廖康成、王树清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邛崃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石曲人民陪审员 汪 锦人民陪审员 严开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雷厉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