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余桂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桂霞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桂霞,女,1966年9月28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1月5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及眉东检公诉刑追诉[2017]1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余桂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段小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桂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余桂霞为牟取非法利益,介绍、容留卖淫女张某某、沙某某某、曲某某某与嫖客陈某、何某某、张某在其住房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收取嫖资300元。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挡获。另查明,被告人余桂霞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从被告人余桂霞处扣押了嫖资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桂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人张某某、沙某某某、曲某某某、陈某、何某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余桂霞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桂霞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桂霞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余桂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余桂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嫖资300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 杜人民陪审员  黄亚玲人民陪审员  周定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