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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韩东亮与苏洲、李晓彬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东亮,苏洲,李晓彬,濮阳市正方建设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615号原告:韩东亮,男,1944年12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汤阴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苏洲,男,成年。被告:李晓彬,男,成年。被告:濮阳市正方建设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少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韩东亮诉被告苏洲、李晓彬、被告濮阳市正方建设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其对被告濮阳市正方建设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其对被告濮阳市正方建设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东亮撤回其对被告濮阳市正方建设集团中大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张志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