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执165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葛元生、戴九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元生,戴九林,王卫东,傅强,罗新,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4执165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葛元生,男,1962年9月1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戴九林,男,1969年3月26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王卫东,男,1966年10月20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被执行人:傅强,男,1957年7月13日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合肥市。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东信路光谷创业街10栋A座1单元19层03-04室。法定代表人:罗新,经理。第三人:罗新,男,196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成都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306-111号5号,身份证号码4201221964090800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元生与被执行人戴九林、王卫东、傅强债权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局及罗新对被执行人戴九林的到期债权200万元既未提出异议,又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第三人罗新所有的登记在其子罗可名下座落于武汉市武昌区宁江大道98号武汉积玉桥万达广场(二期)6栋1单元35层1室(房地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号)房地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