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彭泽县芳青饲料有限公司、欧阳茂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泽县芳青饲料有限公司,欧阳茂庆,欧阳小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30执118号申请执行人彭泽县芳青饲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欧阳茂庆,男,196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被执行人欧阳小薇,女,196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彭泽县。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彭泽县芳青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欧阳茂庆、欧阳小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欧阳茂庆、欧阳小薇应支付申请人彭泽县芳青饲料有限公司案款387000.0元,承担执行费5705.0元。本院已执行22000.0元,尚有365000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欧阳茂庆、欧阳小薇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30执11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建红审判员 陈小龙审判员 徐学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 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