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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学仁与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学仁,李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3民初1807号原告:周学仁,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春,内蒙古千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兴,男,1972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原告周学仁与被告李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周学仁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学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学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纪玲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庞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