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于雷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4刑初76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雷(绰号小磊),男,1992年11月16日出生,住泰来县。泰来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泰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月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泰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某日下午,被告人于雷在其居住的泰来县泰来镇金源名都小区14号楼3单元501室内,同刘某某、单某某、刘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经侦查,被告人于雷于2017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齐齐哈尔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吸毒人员动态详细信息等;证人刘某某、单某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于雷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于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于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于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段红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