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安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安,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安,男,1982年7月17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湖村。被执行人王军,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魏河村。本案在执行李宝安申请执行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宝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开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