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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宝安诉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安,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宝安,男,1982年7月17日,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小湖村。被执行人王军,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曹乡魏河村。本案在执行李宝安申请执行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宝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开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