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7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汤李成、翁林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李成,翁林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02民初7974号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滕秀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阳、王志飞,系原告单位职员。被告:汤李成,男,汉族,1972年7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翁林杨,男,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汤李成、翁林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汤李成偿还其结欠我行的贷款本金5万元及截止2016年7月20日利息、罚息、复息总额4898.75元(本息合计:54898.75元)以及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第七条约定计收的利息、罚息、复息等;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翁林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公告费等费用由上述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27日,被告汤李成向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锋支行(属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贷款本金5万元,期限12个月,用途购楼宇对讲设备,月利率9.000133‰,贷款到期日2015年11月26日,保证借款合同编号为HT9080230140014101,被告翁林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该笔贷款已经逾期,截至2016年7月20日被告汤李成结欠本息合计54898.75元。两被告未作书面答辩。经庭审审核并认证,查明如下事实:2014年11月27日,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锋支行(属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与被告汤李成、翁林杨签订一份《保证借款合同》,约定(摘要):被告汤李成向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期限12个月,用途购楼宇对讲设备,月利率9.000133‰,贷款到期日2015年11月26日,未按合同约定期限还款,加收合同利率的50%,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被告翁林杨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现该笔贷款已逾期,截止2016年7月20日利息、罚息、复息总额4898.75元。上述事实有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借款人账户明细及利息计算明细及原告的陈述为证,上述证据经举证并审查,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汤李成、翁林杨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被告汤李成尚欠原告到期借款本金5万元,被告汤李成应当偿还原告逾期借款本金,并支付以逾期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付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被告翁林杨对本案债务提供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汤李成追偿。被告汤李成、翁林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李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截止2016年7月20日利息、罚息、复息计4898.75元,并按合同约定继续计付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逾期利息、罚息、复息;二、被告翁林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汤李成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72元,由两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俊红人民陪审员 黄湘珍人民陪审员 卢金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惠森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