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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遂宁市三邦实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三邦实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827号申请执行人遂宁市三邦实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凯旋路。法定代表人:张祖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河东新区九宗书院路。法定代表人:张明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遂宁市三邦实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船山区五彩缤纷路1018号鼎盛国际银座公寓写字楼有商业用房和公寓共20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遂宁众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船山区五彩缤纷路1018号鼎盛国际银座公寓写字楼有商业用房和公寓共20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续查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苟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其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