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1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王某、吴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吴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1595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5月31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住信丰县。。。被执行人吴某,女,1973年5月1日生,汉族,江西信丰人,户籍所在地:信丰县,现住信丰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王某申请吴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1207号判决书,被执行人吴某付申请人王某案款10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吴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15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肖 文审判员 :王若龙审判员 :林星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晏剑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