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民申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XX君与王财、五大连池市永安信息咨询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君,王财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民申66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XX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之敏,黑龙XX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财。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五大连池市永安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者:王春艳,女,197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五大连池市青山街26委。再审申请人XX君因与被申请人王财、五大连池市永安信息咨询服务部(以下简称永安服务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1民终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君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混淆了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王财是永安信息咨询服务部常年雇用的劳动者,受服务部派遣到XX君处提供劳务,XX君与服务部之间为平等的劳务合同关系,服务部与王财系劳动合同关系,据此王财在工作中人身受到损害的后果依法应由服务部承担。(二)XX君提交的永安服务部《企业基本信息》、《变更项目信息》,足以证明变更前即事发时永安服务部的经营项目包括粮食搬运,永安服务部经营场所悬挂的牌匾标明了业务范围包括粮食搬运。事实上永安服务部是一家以粮食搬运为主营业务的个体企业,绝不是原审法院认定信息服务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5月2日,王财等人经永安服务部介绍,去富民村为XX君的珠峰豆业搬运大豆,装卸完毕后,在拉粮返回市区过程中,由于车辆出现事故,一车轮陷入道旁沟边,在往他车倒粮过程中,王财扛粮滑倒,致使粮袋将脚踝处砸伤,经五大连池市中医院诊断为三踝骨折,住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21567元,出院后继续治疗及复查费用413.71元。经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被鉴定人王财左内、外、后踝骨折内固定术后评定为玖级伤残,二次手术取出钢板、钢钉内固定物,匡算约需人民币10000元或按实际合理支出费用计算。王财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XX君作为雇主,在没有为王财等人提供相应安全设施的情况下,王财等人在装卸粮食作业中,XX君未尽到管理和指示安全作业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XX君申请再审称王财是永安信息咨询服务部常年雇用的劳动者,双方系劳动合同关系,证据不足。XX君称永安服务部经营场所悬挂的牌匾标明了业务范围包括粮食搬运,事实上永安服务部是一家以粮食搬运为主营业务的个体企业。根据永安服务部营业执照记载,其经营范围: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XX君的再审事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闫谦逊审判员 殷巨明审判员 李 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安伟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