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3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高希桂诉被告李亚伟、三门峡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彦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希桂,李亚伟,三门峡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彦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3民初305号原告:高希桂,男,1954年8月2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连山,临沭沧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亚伟,男,1974年1月22日生,汉族。被告:三门峡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江亭,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任彦朝,男,1971年4月24日生,汉族。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平,三门峡市陕州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负责人:韩建丽,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佰超,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希桂诉被告李亚伟、三门峡昌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任彦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希桂于2017年5月16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希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高希桂承担。审 判 长 王宝玲审 判 员 李 丹人民陪审员 杨春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艳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