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921民初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连后与中交一公局张呼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连后,中交一公局张呼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592号原告:魏连后,男,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被告:中交一公局张呼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卓资山镇粮贸楼。负责人:周闯,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魏连后诉被告中交一公局张呼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连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张呼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连后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张呼铁路工程项目经理部第三分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魏连后负担1087.5元。审判员  王卓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丽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