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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7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雷希春与杨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希春,杨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27执308号申请执行人雷希春,男,1965年2月3日出生,住芷江侗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杨鹏,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湘1227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雷希春与被执行人杨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鹏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227民初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阳审判员 杨 骋审判员 杨建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玉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