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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民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肖某某和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某,丁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10号原告肖某某,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丁某某,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丁某某是其单位职工,对本案该院无法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被告丁某某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职工,为公正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芦 卫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