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民辖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肖某某和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某某,丁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民辖10号原告肖某某,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丁某某,男,1960年8月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肖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5月17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丁某某是其单位职工,对本案该院无法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被告丁某某是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职工,为公正处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芦 卫审 判 员 田 路代理审判员 康慧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曦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