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9民初2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德元与李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元,李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2860号原告张德元,男,194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李云忠,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元与被告李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德元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元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张德元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德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张德元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雄人民陪审员 刘 飞人民陪审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雨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