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朱建平、南萍等与被告南京南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建平,南萍,朱雷,南京南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6民初2495号原告:朱建平,男,汉族,1962年6月6日生。原告:南萍,女,汉族,1961年12月12日生。原告:朱雷,男,汉族,1989年4月28日生。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虎明,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长征,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南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龙江小区阳光广场8号。法定代表人:魏荣,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朱建平、南萍、朱雷与被告南京南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北建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三名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虎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南北建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建平等三人的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58307元和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违约金2170元;2、被告立即交付06幢地下车库199号车位,并支付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17358元;3、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申领房屋权证的有关手续。诉讼过程中,三名原告放弃“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过户违约金2170元;交付06幢地下车库199号车位,并支付逾期交付车位违约金17358元;协助原告办理申领房屋权证的有关手续”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06年8月26日,三名原告与被告南北建设公司签订了《龙凤玫瑰园01幢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南北建设公司开发的龙凤玫瑰园XX幢XXXX室房屋一套,房款724872元(实际房款727024.83元);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该房屋的,按照每天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上述买卖契约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直到2009年5月6日才将房屋交付给原告,逾期交付401天。因此被告应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元58307元(727024.83*0.2‰*401)。被告南北建设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8月26日,三名原告与被告南北建设公司签订了《龙凤玫瑰园01幢商品房买卖契约》,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南北建设公司开发的龙凤玫瑰园XX幢XXXX室房屋一套,房款724872元(实际房款727024.83元);被告于2008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逾期交付该房屋的,按照每天万分之二向原告支付逾期期间已收房款的违约金。上述买卖契约签订后,原告支付了全部房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原告于2009年5月6日取得房屋,逾期交付401天。上述事实由商品房买卖契约、购房发票、原告收房时缴纳的预收公摊水电费和装修服务费票据、开庭笔录中的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南北建设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南北建设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58307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南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朱建平、南萍、朱雷逾期交房违约金58307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8元,减半收取629元,由被告南京南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南京南北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腾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宇燕履行告知书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