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1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616号原告:王某1,女,苗族,1989年4月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王某2,男,穿青人,1987年2月20日生,籍贯:贵州省织金县,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谢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