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15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5民初616号原告:王某1,女,苗族,1989年4月7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被告:王某2,男,穿青人,1987年2月20日生,籍贯:贵州省织金县,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原告王某1诉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1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审判员 谢光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方 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