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723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徽省九曲天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省九曲天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23民初651号原告:安徽省九曲天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洁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安徽青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负责人:邓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安徽省九曲天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安徽省九曲天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安徽省九曲天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请求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九曲天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安徽省九曲天河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晓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孟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