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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东旭诉顾振东、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旭,顾振东,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民初37号原告:王东旭,男,1991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洪臣,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振东,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吉林万璋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生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东,总经理。原告王东旭诉被告顾振东、第三人吉林市荣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王东旭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东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东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王东旭负担。审 判 长  刘福柱代理审判员  关 晶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卫 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