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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83执3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皮赵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皮赵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342号之一被执行人:皮赵海,男,生于1982年4月13日,汉族,无业,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皮赵海盗窃罪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4050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兰英审判员  杨 晶审判员  黄亚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春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