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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嘉玮物业服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杨嘉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319号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李瑞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身份证号码。被告:杨嘉玮,男,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身份证号码。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嘉玮物业服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当面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