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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蒙恩四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光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蒙恩四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霍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蒙恩四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霍光伟,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蒙恩四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霍光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霍光伟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榆林市蒙恩四方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租赁费人民币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3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财产执行,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6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泽彪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白 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牛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